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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1 06:15:14
真实案例,非法采摘收购运输加工出售野生兰花,属于违法犯罪
“我从山中来,带着兰花草;种在小园中,希望花开早”。
但今天,随意采挖一棵野生兰花,属于违法犯罪!
山中小小兰花草,不得采摘和销售,你知道吗?据“江城政法”报道,近日,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抓获嫌疑人1名,收缴野生石斛(黄草)123株。嫌疑人向他人收购的野生石斛中,经鉴定,其中有77株为铁皮石斛,46株为长苏石斛。铁皮石斛、长苏石斛,均为国家二级保护植物。
嫌疑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刑法》第344条的规定,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已被立案侦查。
国家林草局、农业农村部最新发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已将8属211种兰科植物,如金线兰、独花兰、石斛、野生天麻等,列为国家一级和二级保护植物。
日前,保山龙陵、昌宁、曲靖罗平、德宏瑞丽等云南多地发布禁令,禁止采集,出售,收购野生兰花等野生植物;禁止在网络平台兜售野生兰科植物;严禁以“野生”为噱头造假野生植物在市场或网络销售。
非法采挖野生兰科植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野生兰科植物(包括根,茎,叶,花,果实),无论数量大小,依据《刑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非法采集、出售、收购野生兰花、破坏野生植物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公安、林草、农业、市场监督、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自然保护等管理部门进行举报。
孔子说:“芝兰生于深林,不以无人而不芳;君子修道立德,不谓穷困而改节”。
我们喜爱兰花,还是让兰花在属于它的地方生长,不要因为我们的“爱好”,让它变节,让我们“变味”。
兰花友友,赶紧自查,更不要因自己的爱好,不小心就违法犯罪。
视频链接:山中小小兰花草,不得采摘和销售,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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