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禁养的烈性犬伤人,犬主承担全责!
2024-06-24 08:09:06
教科书式老赖黄淑芬有可能面临数罪最高刑7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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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科书式老赖黄淑芬有可能面临数罪最高刑7年的处罚
一、事件始末
2015年黄淑芬撞了老人赵香斌,赵香斌被诊断为特重型颅脑损伤,一级伤残,至今仍是“植物人”。后两个月内黄淑芬做了三件事,一是让自己女儿叫上五个混混围堵受害方家属;二是找了一个自称前夫的人作为代言人,自己从此不再露面;三是火速的转移财产。法院判决续赔85万,她坚称没钱却买房。
寻医治病住院手术,受害方家属赵勇被榨干,当他向肇事司机黄淑芬说父亲需要手术,缺钱的时候,肇事司机黄淑芬说只能是她发工资了才能给点。发了工资了,肇事司机黄淑芬又说自己的工资都要还刚买的新车新房的贷款。新车新房是在车祸之后火速买下的。
电话里肇事司机黄淑芬说没必要见面,等着法院判,怎么判怎么是。受害方家属赵勇说:那大姐,你听法院的吗?肇事司机黄淑芬说:如果判的是差忒多的话,我肯定是也不干。受害方家属赵勇倍感人性的丑陋,叹气道:大姐,我···。后面几近乞求的话没等说出口,肇事司机黄淑芬打断道:行了,你就该休息休息了,该伺候伺候你爸吧。言外之意就是别在我这耗了,哪凉快哪呆着去。
2017年11月22日认真的赵先森发视频实名声讨肇事司机拖赖赔偿的经历后,被告黄淑芬23日终于致电:“我筹钱。” 赵勇:非要逼到这个份儿上(她才理我)。2017年11月26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冻结黄淑芬的佣金及查封其名下相关资产,并对黄淑芬拘留15日。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女接受采访时称:房子2014年就买了,每月要还贷六千多元;车子车祸后被扣,自己为上下班需要只能再买一辆。
2015年10月6日,赵勇的父亲被黄淑芬开车撞成重伤。2017年12月1日,住院治疗超过一年半的赵勇父亲去世。赵勇在微博上说“今天,我没爸爸了”
二、黄淑芬可能涉嫌数罪
(一)黄淑芬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
黄淑芬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占主要责任,造成受害人死亡,且交通事故与受害人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经过交警的事故认定,小汽车驾驶人黄淑芬承担事故70%的责任,赵勇的父亲负有30%的责任,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主次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的规定。
虽然赵勇之父一直在救治,但是已于2017年12月1日逝世,根据法医鉴定的结果,交通事故是导致赵勇之父死亡的直接原因。
根据上述内容分析,我们基本可以得出赵香斌的死亡跟黄淑芬引发的交通事故具有因果关系,再根据法律的规定,黄淑芬已经涉嫌交通肇事犯罪。
构成交通肇事犯罪的,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黄淑芬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
根据相关媒体的报道据称黄淑芬存在恶意转移财产、拒不履行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且将资产转移、购买生活消费品的行为。
如果上述事实确实属实,黄淑芬有可能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那么在量刑方面我们需要考虑一下,是应该适用三年以下刑期还是三到七年的刑期?
本律师认为应当适用三到七年这一档量刑刑期。
原因如下:
1、黄淑芬如果确实具有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情节,那么其极有可能构成本罪;
2、因黄淑芬的不履行行为致使赵香斌没有得到及时的救治,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后果;
3、因黄淑芬拒不履行的行为引起严重的社会影响,犯罪行为严重、社会影响及其恶劣、造成损害后果严重;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如果黄淑芬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那么适用的量刑幅度有可能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下面我们来看个案例:
被告人王文军、潘攀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7)皖1202刑初218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文军、潘攀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干扰了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造成他人巨额财产损失,社会影响恶劣,属情节特别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潘攀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且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危害后果,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被告人王文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潘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文军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2021年3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潘攀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黄淑芬涉嫌两罪应当按照数罪并罚或面临最高刑7年处罚
黄淑芬涉嫌触犯的两个罪名虽然在形式上具有连接性,但不属于责一罪处罚的情形。
首先、黄淑芬一人触犯两个罪名。
其次、黄淑芬触犯的两个罪名不具有择一重罪处罚的情形(具体情形包括:实质一罪、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
最后、黄淑芬的犯罪行为侵犯的法益不同,应当数罪并罚处罚。前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交通安全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后者侵犯的是人民法院的正常司法活动。
三、黄淑芬涉嫌数罪可能面临最高刑7年处罚
综上所述,若黄淑芬涉嫌交通肇事罪及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罪名成立,那么其有可能面临最高刑期为7年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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